離婚后的男方憑著自己的“文字功底”,對中的有關內容作了“全新”解釋。 閔行區法院認為,汪先生的抗辯與離婚協議本意明顯不符,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汪先生協助將約定的一套房屋過戶到殷女士名下。 簽訂協議 汪先生和殷女士因感情破裂離婚。雙方于2006年3月到閔行區婚姻登記處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了雙方所育之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承擔兒子任何撫養費用;位于古美路上的一套產權房歸女方所有;離婚后男方協助女方辦理房屋產權人變更手續等內容。 離婚后,汪先生卻未能按約定將房屋過戶到殷女士名下,殷女士只好訴諸法律,請求法院判令汪先生協助辦理這套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強詞奪理 汪先生對離婚的事實及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其認為對于自愿離婚協議書內容,自己有不同的理解—— 離婚協議書約定一套房屋“歸殷女士所有”,僅是歸其居住,并非將產權給殷女士;協議書中所稱的“過戶”,是將這套房屋過戶給兒子,并不是過戶給殷女士。因此,他不同意訴訟請求。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于2006年3月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后形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法認定有效。 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約定,本案所爭房屋產權歸殷女士所有,汪先生應在離婚后協助殷女士辦理過戶手續,所以殷女士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汪先生的抗辯與自愿離婚協議書的本意明顯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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