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于一個月前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我們婚后購買、登記在他名下的房產歸我。但是當我要求將房子過戶給我時,他卻不同意了,我該怎么辦?律師解答: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高女士與丈夫達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男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房子過戶到高女士的名下。在男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高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方履行離婚協議,將房子過戶給自己。律師認為,離婚協議系男女雙方離婚時協商一致達成的,除了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外,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了能盡快和配偶離婚而同意某種財產分割方案,達到離婚目的后卻又反悔不履行離婚協議,此時,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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