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記離婚后,男方未按協議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起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原告張某、被告劉某于2002年7月10日經弋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在2003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劉女。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賭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03年12月9日經弋陽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擁有的房產歸原告所有,因購房貸款3萬元由原告承擔到還清貸款為止。從離婚后,該房屋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2013年3月份原告與他人結婚,被告現一直居住在該商品房內。故原告起訴至弋陽縣法院,要求被告將產權過戶給原告,并要求被告搬出該房。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但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03年12月9日協商離婚。其中協議約定房屋歸原告所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由于各種原因被告至今未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依約履行離婚協議內容中約定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并搬出該房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原、被告離婚后一直同居生活在一起,加之被告將工資卡交給原告保管,對于房款3萬元系雙方共同償還,從公平原則出發,原告應補償被告人民幣2萬元比較合理。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將房產過戶到原告張某名下并搬出該房;原告張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劉某補償款2萬元。宣判后,雙方均不服,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雙方于2013年12月9日協議離婚所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