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沒有想到,離婚協議上明明寫著“女兒由父親撫養,母親可以不承擔撫養費”,卻在離婚后因為撫養費問題被告上法庭。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定該份協議無效。結合實際情況和烏魯木齊市的實際生活水平,判令張某每月給付萍萍撫養費450元,直至其年滿18周歲止。分 析對于該案的判決,承辦法官解釋稱,根據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撫養是父母與子女間的一種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另一方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被撫養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無權以約定形式剝奪子女作為特殊保護群體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中,離婚協議書關于張某不給付撫養費的約定侵害了萍萍作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約定對張某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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