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濟南的曲女士經人介紹與陶先生結婚。平淡的生活過了7年,這期間,曲女士一心放在了孩子和家庭上,但是陶先生感覺目前的生活索然無味,下班后經常和朋友出去唱歌、喝酒。后來,曲女士以離婚相逼,希望陶先生能夠多用點心在家庭上,沒想到陶先生直接就答應了。2013年3月,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歸曲女士所有;孩子由曲女士撫養,撫養費自理;存款10萬歸陶先生所有。可是簽訂之后一個月,陶先生遲遲不與曲女士辦理離婚登記。曲女士咨詢:我們是否已經離婚呢?李卉律師團隊提醒:男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去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經民政機關存檔,在雙方之間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離婚后一方對該財產分割問題反悔,需要在一年內起訴要求撤銷或變更,但應提交有關鑒定該協議時被欺詐、脅迫等證據。曲女士和陶先生僅僅簽訂了離婚協議,卻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因此還沒有完成離婚手續,曲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訴,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不完全無用,有助于法院查清事實。李卉律師團隊在此提醒各位女性,辦理離婚有兩個途徑:第一是雙方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第二是通過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僅僅簽訂離婚協議是不能實現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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