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女,28歲,2006年嫁給比自己大12歲的某公司推銷員孫某為妻。婚后不久,李某即發現孫某與一女子有染,經調查該女子系孫某客戶公司業務員。李某大為震怒,與孫某大吵一場,孫某表示悔過,并寫下保證書一份。但時隔不久,孫某又舊病復發,被李某逮個正著,李某回家就提出離婚,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孫某同意把自己婚前購置的一套商品房給李某作為補償。后因發現女方懷孕,遂不再提離婚一事。半年后,李某不幸流產,孫某更不顧家,甚至數日不歸,李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并按雙方的離婚協議將房屋判歸自己所有。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是,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雙方另有約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有關離婚協議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離婚協議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只有辦理了協議離婚,才有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以辦理協議離婚為生效要件。回到上述案例,因為李某和孫某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二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因此,法院不會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只能依法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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