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王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2010年雙方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李某支付王某5萬元現金,并辦理了離婚手續。不久,李某后悔,不愿履行此協議。于是,他想到了用復婚的方式,意圖逃避債務。在他的推動下,經過雙方家人的極力勸說,2012年復婚。2015年雙方再次因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訴離婚,王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一次離婚協議中約定的5萬元,李某立即以第一次離婚時簽訂的協議已隨著雙方的復婚自動失效為由提出抗辯。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法官點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李某與王某在第一次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自簽訂時生效,李某有義務履行協議內容,王某有權主張李某給付其5萬元。李某與王某復婚這一事實沒有消除王某對李某享有的債權,李某仍應向王某給付5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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