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的描述既然是協議離婚,直接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等模糊詞語進行闡述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將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寫得具體詳細。如果離婚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過錯引起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如果要明確寫明,可能會因此而發生爭吵并導致離婚不成。其實,如果是協議離婚,你們對此問題再進行爭議已沒有很大的意義, “爭口氣”的思想是不可取的。離婚協議書中小孩撫養問題的表述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周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你們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你們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你們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你們的約定。比如,你們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如果你希望他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你的這種要求往往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撫養費的給付一般以按月給付為原則,如果子女歸你直接撫養,在他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和他協商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若對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最終采用的是按月支付的方式。離婚協議書中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探視權盡量做明確具體的約定。離婚協議書中遷移戶口的約定和處理離婚協議中,對于分割房屋中的戶口遷移問題,也應該注意。實踐中,離婚后如果房子歸你,而他(她)的戶口仍在你的房子里,會對房子的出售產生不利的影響。即使你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他應在離婚后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但如果拒不遷出,你也往往難找到相關部門處理,法院也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你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但是,具體該如何設置約束性條款,需雙方能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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