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前不久,北京市高級法院公布了一起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給付義務的糾紛案。判決結果是:事后反悔不認賬的陳先生必須按協議約定,給付前妻李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60萬元。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陳先生與李女士原本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合自愿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對子女撫養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作出約定外,還約定了補償條款。內容為:“因離婚為陳先生(男方)提出,陳先生自愿向李女士(女方)支付60萬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哪料,雙方離婚后,陳先生只給了李女士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李女士多次討要后,陳先生又給李女士寫了張“陳先生欠李女士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的欠條。雖然欠條上有陳先生簽字、日期,但并未注明所欠是什么錢,也沒注明還款最后期限。后來李女士再次討要,陳先生竟然反悔且不認賬。無奈,李女士將陳先生告上法院。庭審中,陳先生承認欠條是他本人所寫,但不同意給付李女士50萬元,理由是本案不能按欠款糾紛審理,而應按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審理。陳先生稱,離婚協議中他自愿支付李女士的60萬元,明確注明是精神損害賠償。而按法律規定,法院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須要根據賠償方的過錯程度和賠償能力綜合判斷。而自己在離婚中并無過錯,也沒有能力賠償李女士60萬元,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為離婚與李女士自愿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其中,雙方簽訂的補償條款,也是雙方為離婚而自愿達成的協議內容之一,其實質是陳先生自愿給付李女士的補償,而非精神損害賠償款。該補償條款作為離婚協議書的一部分亦合法有效,陳先生應按照補償條款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據此,判決陳先生支付李女士欠款50萬元。【法官說法】針對以上糾紛,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婚姻法》第46條賦予離婚糾紛中的無過錯的當事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的特定期限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雙方協商一致在離婚協議書中達成的補償條款,系一方自愿給付另一方的賠償,不應適用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而離婚協議中自愿給付的賠償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同。精神損害賠償強調必須與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等相匹配,而離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自愿給付賠償款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李女士和陳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作為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自愿補償的性質是不容否定的,如果僅僅因為字面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字眼就否認了自愿補償的性質,解釋為只有具有了《婚姻法》46條規定的嚴重過錯才能給予賠償,并且認為是法定之債,給付金額要求按照司法解釋的標準,這就違背了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本義,亦不利于維護在婚姻中實際受到損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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