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不是不可以提出離婚-滬律網
《》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因為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并不是絕對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因為女方在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懷孕,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在此情況下,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對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若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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