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感情出現破裂后,雙方協議不成,一方想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時,總是擔心先提出離婚理虧,怕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導致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有時另一方也威脅說,誰先提出訴訟離婚,就是誰對不起這個家。
其實這種擔心是完全沒必要的,另一方的威脅也是沒有道理的。
首先我國規定了公民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不得買賣和脅迫結婚。同時婚姻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任何一方在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下,如不成,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其次起訴離婚是我們婚姻法規定的一種離婚方式。離婚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能協議一致,即可簽訂,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協議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第三,任何一方威脅、阻止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都是違法的。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干涉婚姻自由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種情況,告訴的才處理。受害一方如果遇上這種情形,可以向有關部門告訴,如果自己不能告訴,可以委托親屬、律師代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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