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86852818法援熱線報道市民趙小姐說:我姐姐是揚州人,多年前嫁到安徽舒城。兩人因感情不和,1994年就分居了。此后我姐姐一直獨居在常州。電話里我姐姐幾次要求離婚,他丈夫也同意但總說沒時間。3個月前,他突然打電話來叫我姐姐跟他一起回舒城,可當我姐姐回到舒城后,他又不肯離婚了。無奈我姐姐只好起訴離婚。一個月前,法庭審理結果出來了。說是分居證據不足,不同意離婚。
我想咨詢的是:1、分居如何取證?2、法律講證據,但法律也講事實。當分居沒有足夠的書面證明時,那事實上的分居該如何起作用?3、一定要回安徽才能起訴離婚么?4、當初男方是找關系給我姐姐辦的假戶口證明(因為當時我姐姐的年齡還沒達到),現在我姐姐的真實戶口在揚州。這種情況下的婚姻是不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呢?
朱敏律師表示,《》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法律。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朱律師建議,請求離婚的當事人采取律師見證的方式,訂立分居協議,并向法庭提交這一證據,這樣,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
至于起訴離婚地點,朱律師表示,應到領證地所轄法院起訴。如果雙方當時結婚是出于自愿,假戶口證明并不影響雙方的事實婚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