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同我愛人是大學同學,畢業后他留校任教,我去了南方一家外資企業。1998年5月我們結婚,婚后雙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兩地,又都不愿放棄自己目前的工作,幾次協商一方調動無果,他說他很快有升遷的可能,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訴,堅決不同意離婚。在法庭上他說“我覺得感情沒破裂”,法官讓我舉證,我不知道如何舉出感情破裂的證據,我說我們已經事實分居2年多了,法官卻說這證據不足證明感情已經破裂。一個月后,法院判決不準我們離婚。之后,我曾多次與他電話商談離婚,他也承認我們之間已經沒有什么感情,也同意離婚,但讓我等他一段時間。無奈之中,我錄下了和他的談話準備以此為證據再次起訴。請問,夫妻談話錄音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中已明確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該《規定》第七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你的錄音資料已經說明你們之間不存在夫妻感情了。
從你來信中談的情況看,您與丈夫事實上已分居多年,您去年5月就在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我認為,目前您的錄音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你們夫妻之間已經沒有感情,在法院駁回離婚起訴六個月之后,完全有權利向法院再次提出,我們相信這次法官會采信你的證據并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