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往往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承擔對配偶和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我國是禁止尚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結婚的。如果一方患有可以治愈的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法院一般先予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則也可以根據實際婚姻情況進行判決。如果夫妻感情較好,結婚時間較長,雙生有子女的,應該指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還是不離為好。但如果確定久治不愈,對方又堅決要求離婚,事實證明雙方無法共同生活下去,也可準予離婚。但必須對患者的生活、醫療和問題作出妥善安排、以免發生意外。
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不允許結婚的。如果一方結婚前隱瞞了這一情況,導致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對方要求離婚,應當依法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