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新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已與丈夫同室分居兩年的何女士,卻因沒有“夫妻雙方已分居”的證明材料,而無法上訴法院提出離婚。
昨日何女士告訴記者,她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多,但因夫妻倆都怕此事影響自己發展,所以一直沒有公開分居。何女士稱,自己每天晚上都反鎖房門睡在臥室,丈夫則在客廳睡覺。
何女士夫婦已這樣生活了兩年,但周圍很多人仍以為他們“相敬如賓”。何女士稱:“現在我希望能盡早結束這段婚姻,和丈夫離婚。”
但當何女士將離婚訴狀帶到律師事務所時,卻被告知因沒有詳實的“分居證明”,法院將不受理此案。
天元兄弟律師事務所劉良超律師稱:“像何女士一樣遭遇尷尬的并非她一人。”他介紹,我國現有法律對夫妻分居并未要求辦理專門手續,我國的離婚案只要求當事人能證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事實,即可作為一項法定理由。然而恰恰因為分居沒有手續,證明分居且分居已達兩年的期限,就特別難以操作。他表示,一般情況下證明分居主要是鄰居證言、親友證言等,但周圍人舉證“同室不同房”的情況,又可能會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這樣很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