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對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準予夫妻離婚。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如果一方有下列四種情形的,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是作為被告的,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