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我伯父今年90歲,前不久他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我伯母離婚。雖然我伯父與伯母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但我們親屬及周圍的人都認為這么大年齡了不應當離婚。請問分居多久應準許離婚?
律師回復
對于離婚的條件和標準,我國婚姻法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分別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從以上規定可知,除非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外,其余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的,只要查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均可判決準予離婚。
你伯父、伯母兩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滿二年以上,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和條件。但俗話說,少來夫妻老來伴,相濡以沫度晚年,老年人起訴離婚并不值得倡導,應深思熟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