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夫妻生活不和諧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認定依據?無夫妻生活是否可判離婚?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用一個案例來解答這些疑問。
案例:結婚一年無夫妻生活,妻子起訴離婚
今年3月28日,張女士以丈夫李先生“性無能”、結婚近一年自己仍是處女為由要求離婚,并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而丈夫稱自己無生理問題,是因為妻子拒絕過性生活所致。
張女士訴稱,2011年12月,她與李先生經人介紹相識,3個多月后閃婚。婚后初期,兩人從未過夫妻生活,張女士起初并未在意。但結婚半年多后,雙方仍未過夫妻生活,她勸丈夫到醫院檢查,丈夫卻以多種理由拒絕。此外,婚后李先生時常不告知家人行蹤,張女士對他的社會活動也一無所知。
今年2月15日,張女士回到娘家居住。3月份,一紙訴狀將丈夫李先生告上法庭。
張女士認為,因雙方婚前缺乏足夠了解,導致畸形婚姻發生,致使自己精神受到傷害。
法官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不和諧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
對妻子請求離婚的訴求,李先生稱,婚后他多次要求與妻子過性生活,但妻子拒不接受,考慮到妻子可能一時不能接受夫妻生活,他只好一味遷就。
李先生稱,為與張女士結婚,他花費大量財力置辦婚禮,現在妻子以雙方無性生活為由要求離婚實屬無理,他不同意。
據此案法官介紹,為證明生理正常,被告李先生出具了安康市中心醫院診斷其生理機能正常的醫學證明,對此夫妻雙方均無異議。
法官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雖相識時間短,但感情尚可。通過醫院檢查,被告并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原告認為被告隱瞞疾病,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諧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故對離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不成立。
審判結果: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雖是閃婚,但兩人的感情沒有破裂,被告無隱瞞疾病,且無患有醫學上認為禁止結婚的疾病。遂判決不準離婚。
律師分析:無夫妻生活是否可判離婚
兩口子長時間不過夫妻生活是否可以離婚?陜西的楊律師表示,根據法律,因夫妻感情不和,且有證據證明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楊律師說,此案中被告經檢查并無生理疾病,且不存在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情形,兩人婚姻合法有效。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列舉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這幾種情形包括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小編觀點:夫妻有同居義務
小編認為,夫妻間有同居義務,是否發生性行為不是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情形,不過可佐證夫妻之間感情出現一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