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我的丈夫三年前到廣東打工,之后便下落不明,三年來毫無音信,家里人找過多次也沒有找到。現在我想要再結婚開始新的生活,請問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再婚,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你的丈夫下落不明三年,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所以,你可以先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對方宣告失蹤。然后到法院起訴離婚。應當注意的是,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你應該到你所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知識:怎樣宣告他人失蹤
1、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3)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宣告失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代管人。
2、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于受訴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便于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3、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該公民、等待其出現的期間。公告尋找失蹤人,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必經程序。因為宣告失蹤是一種推定,而這一推定又將給被宣告失蹤的公民帶來重大影響。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該公民的民事權益,使判決建立在慎重、準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必須發出公告。
4、判決
公告期滿,該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確認申請該公民失蹤的事實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判決。如公告期內該公民出現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則應作出判決,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