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提存是債消滅的原因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債權人造成難以履行債務的,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但債權人拒絕受領,前提是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理由的不予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債權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者變更住所,在合理期間經多方查找仍然沒有下落。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給付得為了消滅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沒有確定過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對提存問題有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