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對人有權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法定代理人在期限內沒有作表示的則視為拒絕追認。
所謂“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
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是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從而維護合同的相對人的利益。但相對人的催告應當用以明示的方式而作出,同時,相對人在催告中要設定一個期限,本條規定是以1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復的,則視為拒絕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