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與女子小張經人介紹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后準備結婚。然而,女子收下男方6.6萬元禮金之后,竟然以男方年齡過大為由悔婚,并且拒絕退還禮金。雙方因此多次發生口角,最后不得不報了警。
王某今年已經三十五歲了,家人都很為他的終身大事著急,他自己也想早日結婚,安定下來。年前,經人介紹,他認識了女孩小張。兩人相處了幾個月,王某對小張非常滿意,想趁著春節把婚事辦了。于是小張與家人帶上6.6萬元聘金,與女方定下了這門親事。
沒過多久,女方卻突然以男方年齡過大為由,拒絕結婚。王某大吃一驚,不知道哪里出了問題。他每天都跟著小張上班、下班、回家,軟磨硬泡,希望小張能夠心回意轉。然而小張悔婚態度十分堅決,并且拒絕退還禮金。
見好言相勸沒有作用,王某每天跟蹤糾纏小張,見到小張的同事、親友就稱小張招搖撞騙,與自己假結婚騙禮金。小張的生活因此受到了極大地影響,兩人多次發生口角。前日下午,兩人再一次因為此時爭吵,最后竟當街動起手來。
洪山派出所前日先后接到一對男女報警,趕到現場了解情況。王某稱遭到小張毆打,小張則稱王某惡意糾纏影響了她的工作生活,她提包驅趕,不小心碰破了王某嘴角。雙方爭執不下,誰也不肯讓步,民警只好將兩人帶回派出所。
最后,民警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委婉地勸導小張退還禮金,同時也批評了王某跟蹤糾纏的做法。兩人承諾會協商解決此事。
滬律網上海婚姻糾紛律師評論: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王某與小張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王某想要拿回禮金,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糾纏騷擾小張的行為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