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雙方當事人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合同中約定,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當事人雙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兩者雖然都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區別,表現在:
(1)協商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而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然而約定解除權是指約定將來可能發生的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的解除權。
(2)協商解除并不是等于約定解除權,而是解除現存的合同關系并且對解除合同后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等情況達成共識;而約定解除權其本身并不會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滿足成立時,通過行使解除權的一方可使合同歸于消滅。
(3)協商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安排以及調整和分配;而約定解除權主要是對當事人提供了一個補救,使其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有可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于約定解除也系屬于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因此,該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應當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的利益,根據法律的規定事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才能得以解除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能按照約定而擅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