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為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
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解除委托合同受到的損害,就委托人而言,通常是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務而解除合同,委托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托人代他處理該委托事務而發(fā)生損害的情形;就受托人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繼續(xù)履行義務而少獲得報酬。
受托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于委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人無奈而解除委托合同,雖會給受托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受托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