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一種制度。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
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 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 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 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
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 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 知書送達債權人。
法律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管人提存保管物的條件為:
(1)保管人催告倉單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取而不提取;
(2)倉單持有人無正當理由在倉儲物儲存期間屆滿時,不提取倉儲物;
(3)提存須依法定程序,如果保管人違反法定條件提存倉儲物,屬不法的提存,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