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幫助不是夫妻之間互相扶養義務的繼續和延伸,而是離婚的效力,屬于婚姻法上對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予以經濟保障的救助措施,應注意把握以下兩點:
1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因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由有條件的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另一方適當資助的制度。經濟幫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義務為先決條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過錯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為前提的,故與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都不相同,過錯方只要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提出經濟幫助的要求。
2經濟幫助也不能與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等同。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以夫妻人身關系為前提,存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且隨著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而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困難幫助,則以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難為條件,有條件的一方才有義務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