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步入婚姻的殿堂時一般都懷著美好的憧憬,但后來勞燕紛飛的結局又是一些人不得不面對的現實,離婚既是個人的事情,也是社會的問題,如何有效地處理離婚事宜,既是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又利于個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的兩種程序,一是行政離婚程序,二是訴訟離婚程序,近年來我國離婚數目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而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卻呈減少的趨勢,這說明協議離婚的人多了,到法院訴訟離婚的卻少了,協議離婚這種方式為越來越多的離婚者所接受,它能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使當事人在沒有外來壓力的情況下以相對冷靜的態度來處理問題,且手續簡單,協議的內容也比較符合雙方的意愿。再者,協議離婚的方式不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的具體細節,這對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和消除離婚中的對立情緒有利,另外,協議離婚時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教育一般也有適當的處理,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心理傷害程度。實踐證明,協議離婚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離婚方式,筆者就協議離婚的內容在以下這方面進行淺析僅供參考。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與條件
1、所謂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而協議離婚與結婚一樣,都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結果,協議離婚又稱自愿離婚,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并且就離婚所涉及的后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即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
2、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法律關系的解除。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去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證明如《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當按照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慮《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須體現自愿原則。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的基礎。雙方自愿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