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七個月,女方發現前夫在朋友圈發了一條喜提女兒的動態,算了下時間,前夫是在離婚前就出軌了,于是女方將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夫承擔精神損失費。法院審理后,判決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2萬元。
小麗和小軍(均為化名)本系夫妻,后因為感情破裂,后協議離婚。沒想到在離婚7個月后,她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前夫小軍的一條動態:官宣喜得一女。小麗覺得自己受到了極大的背叛和傷害,將小軍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小軍在法庭上承認了自己的出軌行為,但辯稱他和小麗已經沒有感情了,而且他們已經離婚了,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保持互相忠誠的義務,這不僅是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法定義務。本案中,小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導致他人懷孕,明顯存在過錯。因小軍的婚內出軌行為,導致小麗在情感上遭受嚴重背叛,給小麗造成了巨大精神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應當綜合主觀過錯、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進行確定。最終,法院判決小軍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問題1:本案中小軍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過錯?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本案中小軍在和小麗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屬于婚姻法律中的重大過錯。
問題2:本案中小麗在離婚后,是否還有權提起訴訟?
律師表示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8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小軍和小麗并非是通過訴訟離婚的,二是協議離婚的,小麗在離婚后才發現小軍存在重大過錯,因此才向法院起訴,故不受起訴的限制,可以直接起訴。
問題3:本案中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存在重大過錯的,另一方主張的賠償是精神損失費,而精神損失費是比較主觀的,法院會基于事實情況、過錯程度和造成的不利后果做一個全面評估,以此認定精神損失費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