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所以,只有在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均有協議得以處理的前提下,雙方才能夠自愿離婚。
需要指出的是,在離婚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因為不履行而產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所以,只有在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均有協議得以處理的前提下,雙方才能夠自愿離婚。
需要指出的是,在離婚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因為不履行而產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