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了婚姻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1、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一,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聯系配偶一方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直接原因。離婚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均屬于物質損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發生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離婚精神損害,只需確認夫妻一方有法定違法行為而直接導致離婚的,就可以認定。
2、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二,因違法行為導致離婚事實的發生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離婚事實的發生也是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依條文觀之,雖有新《婚姻法》第46條所列情形之一,但無過錯方原諒對方的侵害行為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同樣,并非由于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3、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三,必須具有損害結果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的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個部分,精神創傷表現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精神上的痛苦。
4、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四,必須有違法行為且有主觀過錯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吸毒等,或雖實施了前述法定違法行為尚未導致離婚的,均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法定違法行為。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犯罪的構成要件為基礎來構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