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xié)議離婚時,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了一套房和一輛車歸女方所有,同時女方需支付男方65萬元的財產分割的補償,但是女方在支付了30萬元后,一直沒有支付男方生育的35萬元,男方因此將女方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35萬元,這一點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梁某與被告左某本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梁某1,一子梁某2。后雙方于2020年4月10日在當?shù)孛裾洲k理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關于子女撫養(yǎng)約定:梁某1撫養(yǎng)權歸女方,梁某2撫養(yǎng)權歸男方,由于男孩年齡較小,暫由女方撫養(yǎng),期間男方每月支付女方撫養(yǎng)費2000元;在不打擾對方和孩子的情況下,可隨時對孩子進行探視;關于孩子梁某1、梁某2教育、醫(yī)療方面的開支,不在上述撫養(yǎng)費之內,由雙方各自承擔。關于財產分割約定:屬女方財產為某房屋一套和某汽車一輛;屬男方財產為女方在離婚日起30天內一次性付給男方65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公司、工資等,歸各自所有。關于債權債務約定:雙方無共同債務債權。2020年4月10日,左某與朱某向原告出具《擔保協(xié)議書》一份,載明:梁某、左某因協(xié)商離婚,左某欠梁某債務65萬元人民幣整,承諾自離婚之日起30天內一次性付清。如未付清,利息按照債務總金額30%支付違約金。朱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左某在欠款人落款處簽字,朱某在聯(lián)保責任人落款處簽字。2021年4月16日,左某通過銀行向梁某轉款30萬元,剩余款項未繼續(xù)支付。對于剩余的35萬元,由于左某一直沒有支付,梁某便將左某和朱某告上了法院。庭審中雙方均認可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女方向男方支付的65萬元是對所有財產分割的補償,但是左某稱梁某從離婚開始只支付了6個月的撫養(yǎng)費,其余撫養(yǎng)費及孩子產生的其他費用均未支付。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左某協(xié)議離婚,并自愿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約定被告左某補償原告65萬元,系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左某在向原告支付30萬元后未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約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左某支付剩余35萬元的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朱某作為保證人在《擔保協(xié)議書》中簽字,自愿對左某向原告應履行支付65萬元補償款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該協(xié)議書中未就保證期間進行約定,根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被告朱某主張過權利,故朱某已免除了保證義務,對原告要求朱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雖然雙方進行了相關約定,但因本案與一般的欠款合同糾紛不同,且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按雙方離婚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故對原告主張違約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1:本案中離婚協(xié)議約定的的65萬元補償款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律師肯定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第2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的離婚協(xié)議是梁某和左某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庭審中雙方均認可65萬元系對財產分割的補償款,因此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65萬元的補償款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問題2:本案中朱某為何不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692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693條第2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朱某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人,但由于《擔保協(xié)議書》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因此適用六個月的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點為2020年4月10日的三十日后,梁某起訴主張債權的時間顯然已經超過了保證期間,因此朱某無需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問題3:本案中原告訴請的利息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表示到:針對這一點,法院認為雖然《擔保協(xié)議書》中約定了違約金為總金額的30%,但是本案并非民間借貸糾紛,而是離婚協(xié)議中載明的夫妻財產分割的補償款,若完全按照《擔保協(xié)議書》的約定判賠30%的違約金有違常理。而且原告亦沒有舉證證明其完全按照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基于公平的原則,法院沒有支持其訴請的這筆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