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女友同居三年,在這三年的同居時間中,男子先后向女友轉賬了40萬元,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返還這些轉賬的款系,在兩人協商無果之后,男子將前女友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審和二審都認定女方需要返還男方20余萬元的款項。
近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張某和女友2017年戀愛同居,其間張某多次向女友轉賬,到2019年底累計轉賬405271元。兩人分手后,張某將女友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法院一審認為,其中以特殊金額1314、9999、6666、5211等的轉賬屬于贈與行為,此類轉賬要求返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審判決女友返還張某204800元。張某女友不服,認為返還款項中的133000元屬共同投資,應予扣除。二審法院認定張某女友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一審返還204800元的判決。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以特殊金額1314、9999、6666、5211等的贈與行為?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這些款項的贈與已經完成了轉移,而且也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因此在張某和女友分手后,張某無權要求女友返還這些款項。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女友還是需要返還張某20余萬元?
律師解釋到:依據判決結果,從這20余萬元的構成來看,系張某支付給女友用于房產的過戶和償還貸款,如今隨著兩人感情的破裂,該筆款項的使用目的就無法實現,張某的前女友占有該部分款項屬于不當得利。依據《民法典》第985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張某的前女友應當返還該部分款項給張某。
問題3:本案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爭議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尚未形成過婚姻,也沒有生育子女,因為其同居為一般的同居,對于財產的分割只需要遵照一般的財產贈與等規則。但基于《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下的“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因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后的同居關系,對于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則應當按照該條款規定的內容具體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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