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時子女可就自己生活費超出父母離婚協議提出合理要求
案情回顧:
現年4歲的小明訴稱,母親王穎與父親劉松(均為化名)于2008年2月經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在中約定,小明由王穎撫養。小明自2008年8月1日始入托于某幼兒園,每月須交納托費、伙食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24元。母親王穎自己為一電器店職員,月收入1500元左右,而身為出租車司機的劉松月收入2500元左右。故小明在母親的代理下告上法院訴求劉松每月給付自己撫養費650元。劉松則辯稱,夫妻離婚時約定孩子由母親自行撫養,王穎理應遵守協議。如果王穎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由父親撫養。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最后判決劉松每月給付小明撫養費五百元,至小明18周歲止。
法官說法: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王穎與劉松離婚時,小明未上幼兒園,現在小明已上幼兒園,消費支出明顯增加,且劉松具備給付撫養費的能力,應適當給付撫養費。因此,對小明要求劉松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小明的實際需要及劉松、王穎的負擔能力酌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