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五天后,妻子發現丈夫一改婚前的形象,好吃懶做,游手好閑,兩人經常發生爭吵,丈夫還對自己拳打腳踢,因此妻子選擇了出家。十年后,妻子回來,準備和丈夫離婚,丈夫一開始并不同意,但經過法院和法官的調解,兩人最終還是離了婚。
陳某為徹底皈依佛門,起訴解除與其丈夫張某的婚姻關系。2011年6月,32歲的陳某與認識六年的張某結婚,婚后陳某發現丈夫張某整日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與張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徑庭,雙方常日因瑣事爭吵,張某多次在爭吵時對陳某拳腳相加。結婚后第五天,陳某決定離家出走,并在外縣的一家寺廟出家為尼。2021年11月的一天,陳某從他鄉歸來,向當地律師咨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瑞金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張某之前的手機號碼為空號,承辦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張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村干部的帶領下,找到了被告張某并向其送達訴訟材料。張某收到離婚材料后十分震驚,向法官表示自己拒絕離婚。開庭當日,辦案團隊一早前往巡回審判地點,原、被告均按時到庭。在此前的調解基礎上,承辦法官在庭前對原、被告再次進行“背對背”調解。經法官開導,張某最終同意與陳某離婚,陳某向張某支付2000元作為補償。
問題1:客觀來看,本案中陳某和張某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陳某和張某結婚后就只共同生活了五天,兩人就開始分居,兩人的夫妻感情基礎薄弱,又因長期的分居導致兩人的感情微乎甚微,因此可以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問題2:陳某向張某支付的2000元補償金在法律上屬于什么性質?
上海婚姻律師回答到:在法律上,離婚時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的情況規定在《民法典》第1088條,即“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不過在本案中難以看出張某存在該條規定中的情況,因此陳某向張某的補償在事實上屬于讓張某同意離婚所付出的一定代價。
問題3:本案中張某是否存在過錯?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法律上婚姻中的過錯包括《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重婚;
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有網友針對本案提出張某對陳某拳腳相加構成家暴,屬于過錯。如果陳某對此提出主張的,則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但由于年代已遠,再要取證并不容易。而本案中陳某并沒有對此提出主張,只是要求和張某離婚,法院經過調解,兩人離婚,結束這段婚姻,對于已經出家的陳某而言,也可以說是好的結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