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復婚,幾年后又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中明確規定房屋歸女方所有,但是因為男方需要撫養兒子,而且無處居住,因此男方和兒子便一直居住在前妻家中,女方多次勸男方搬走未成,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騰退房屋。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到,由于本案中存在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男方占有房屋的行為侵害了女方對房屋的所有權,男方應當及時地搬離。
原告徐某訴稱:其和被告張某在離婚時,明確涉訴房屋的權屬歸徐某所有,被告對該事實予以認可。現被告仍居住該房屋內,自己多次要求被告返還房屋,被告拒不返還。故要求其騰退房屋,將涉訴房屋返還。被告張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之子隨其一同在涉訴房屋內居住,應為本案主體。本案因缺少訴訟主體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且自己和兒子無其他住處,考慮到孩子成長和未來上學等情況,不同意搬出訴爭房屋。自己希望以對方應支付的撫養費折抵房屋價款,房屋歸自己所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訴房屋的所有權歸原告徐某,現訴爭房屋由被告張某占有,除訴爭房屋外,原告現無其他房屋。原告稱被告在其他村有房屋。被告稱已經賣與他人,但未舉證證明,原告對此不認可。被告稱自己從事出租車運營,但沒有相應運營資質,每月收入僅能維持生計,原告則稱被告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原告表示不同意以撫養費折抵房屋價款,不同意房屋歸被告所有,因此判決被告騰退涉訴房屋。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徐某和張某在第二次離婚時明確涉訴房屋的所有權是歸徐某所有,張某占有徐某房屋的理由也無法通過舉證證明是正當的理由,因此張某應當盡快的搬離房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指出用房屋價款來折抵原告需要支付的撫養費,而撫養費是用于兩人兒子的成長和生活所需,在原告不同意折抵的情況下,被告的該答辯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利于保護兒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