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兒子結婚的時候,婆婆為了兒子兒媳買房,而幫兒子和兒媳交了一筆房屋的首付款,隨后又給兒媳轉了一筆錢,如今兒子和兒媳已經在法院鬧離婚,婆婆便將兩人都告上了法院,表示自己當時是借錢給兒子兒媳的,兩人應當償還自己。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到在婚姻中的財產轉讓的行為很難區分是贈與還是借貸,因此即便是親人,在涉及大額書目的財產時,也應當明確是贈與還是借貸。
黃某與張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后結婚,登記后的第二天,兩人便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當日,作為婆婆的原告徐某,為表示關心,便為二被告交納了12萬元的首付款;此后第8天,婆婆又往兒媳婦張某的銀行卡里轉賬6萬元。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固,結婚后,二被告感情不和,無共同語言,常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乃至毆打。傷心之下,兒媳婦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黃某離婚,現該離婚案件正在審理之中。作為婆婆的原告徐某不希望兒子和兒媳婦離婚,想維持二人的婚姻關系,但看到兒媳真的鬧離婚,并把兒子告上法庭,傷心難過。氣憤之下,便以民間借貸為由也訴至法院,要求兒子黃某和兒媳婦張某共同償還自己借給二人的18萬元債務。在訴訟中,原告徐某訴稱,12萬元是借給二被告的,另外6萬元也是借給二被告,但這6萬元用于了二被告交納契稅及維修基金等。但被告張某辯稱,雙方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也無借款事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先期的12元屬于贈予二被告,另外6萬元系原告給付自己的彩禮,而非原告主張的借款。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二被告為其出具的借條或欠條,僅提供了原告給被告張某轉款的憑證及給開發商轉款交房款的憑證,而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轉款存在多種可能性,現被告張某否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關系,而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且二被告購置房產系在登記結婚之后,原告為其交納首付款12萬元的行為亦在二被告結婚登記之后,應視為贈與。而二被告離婚案件正處于審理階段,現原告主張借款,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借款關系成立,故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原告的舉證不足以證明涉案的兩筆錢屬于借貸關系,而且從一般的觀點來看,原告在兩被告結婚后才轉賬,往往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而非借貸,因此在當前,法院是不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夫妻結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通過轉賬的方式等幫助夫妻購買房屋的,在沒有特別指明該轉賬是屬于對夫妻一方的贈與或者是借給夫妻兩人時,該轉賬應當視為是對夫妻兩人的共同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