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內向自己的父親,以及姐夫和兄嫂所借的債務,妻子是否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解釋到,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以及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才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才能要求男女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04年2月,陳某分別兩次向其父陳某某借款10000元和23000元。2006年7月陳某與其妻楊某因關系惡化分居生活。2007年3月陳某出具兩張欠條給陳某某確認了上述借款事實,同日陳某又出具兩張借條給其姐夫李某和兄嫂林某,分別認欠李某借款47000元、林某借款30000元。2007年3月陳某某持上述借條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夫妻共同連帶償還借款33000元。庭審中,被告陳某自認借款事實并主張該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資養殖對蝦,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陳某某也未舉證證明上述債務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楊某對上述借款事實予以否認,請求判決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在當時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產生了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本案借款不真實,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是本案借款真實且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應判決由兩被告共同連帶清償;三是本案借款真實,但屬陳某的個人債務,應判決由陳某個人負責償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如果依據目前關于夫妻債務糾紛的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不能證明涉外債務是用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而且該債務也不是陳某和楊某雙方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債務不能屬于兩被告的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依據最新的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以及《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債權人若想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那么就需要證明該債務是用于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證明該債務是基于男女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