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本有著恩恩愛愛的幸福生活,但是自從丈夫染上了毒品后,夫妻倆的感情就出現了危機,妻子多次勸阻丈夫無果,丈夫甚至先后兩次因為吸毒被公告機關抓獲,第二次還被勞教了兩年,妻子無奈向法院起訴離婚,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再次提醒到,與毒品沾染上的都不會是好事,夫妻一方吸毒,對于夫妻感情無疑是具有很強的破壞性,甚至會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傅某與閔某在打工時相識,當時雙方均已結婚,但兩人彼此愛慕對方,不久兩人墜入愛河,并不顧兩邊家人的強烈反對,分別與前夫、前妻離婚,兩人可謂歷經艱險終于走到了一起。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非常好,如膠似漆,并通過雙方共同的努力建了一棟兩層樓房,一家人其樂融融。但好景不長,閔某吸起了毒,從此閔某性格變的粗暴起來,遇到一點不順心的事就打罵原告,也不賺錢養家糊口,經常找原告要錢買毒品,原告多次勸戒被告,但被告陷入毒癮深淵、難以自拔,對閔某心灰意冷的傅某遂訴諸法院要求與其離婚。法院開庭審理后查明:被告閔某于2004年7月開始吸毒,2006年6月在家中吸毒被當地公安局查獲并強制戒毒三個月,2007年3月又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并送往勞動教養所勞教兩年。法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許原告傅某與被告閔某離婚。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閔某因為吸毒而先后兩次被公安機關抓獲,第二次甚至被送去勞教兩年,傅某多次的勸阻也沒有用,這說明兩人的感情已經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法院應當是判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基于《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存在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要注意的是,該情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內所存在的應當是像賭博或吸毒此類嚴重性質的惡習;二是夫妻另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多次勸阻仍然沒有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