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丈夫經(jīng)常在外邊不回家,并且還染上了毒癮,妻子多次勸說無果后,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女方的離婚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在通常情況下,法院對于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都是通過調解,勸說當事人再給對方改正的機會,但是如果像本案中的男方存在吸毒的情況,那么法院在調解無效后應當是判決離婚的。
梁某與黃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結婚。婚后生育一兒子,取名黃某。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致使夫妻關系不和。后來,黃某某常在外不回家,并有吸毒惡習。梁某多次對其耐心教育,但黃某某仍不悔改,夫妻雙方矛盾更加惡化。為此梁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某某離婚。當時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對能否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第一次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應當再給被告一次改正的機會,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不同意和好,法院應當判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雖然是第一次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原告已對被告多次教育,被告仍不改正,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已具備了離婚法定條件,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不同意和好,法院應當判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由于梁某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訴,法官在調解階段通常會讓梁某再給黃某某一次改過的機會,但是黃某某已經(jīng)是染上了吸毒的惡習,并且梁某已經(jīng)對其進行多次勸說,也沒有用,那么即便梁某能夠再給黃某某改正的機會,黃某某也不會改正,因此應當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法院應當準予兩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wǎng)提示:從上述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剛出臺但是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來看,夫妻一方在婚內存在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并且屢教不改的,那么當法院調解不成后,應當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所以,我們應當看到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對夫妻感情所造成的極大破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