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五年前協議離婚,約定一對子女都歸男方撫養,相關的財產和債務也都由男方所有和承擔,如今女方向法院起訴,指出當時離婚是“假離婚”,自己如今才知道前夫是騙了自己,因此請求法院重新分割當時的夫妻財產,并且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張某本系夫妻,婚后被告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經原告娘家人勸導被告仍不思悔改,且被告還哄騙原告以假離婚可避免矛盾,并保證不與她人來往,被告還在其自己保管的本子上寫了一個協議,內容為:誰要是真離婚,誰就凈身出戶,兒女財產什么都得不到。原告信以為真,便和被告辦理了離婚登記。因雙方系假離婚,所有親戚朋友和鄰里鄉親都不知原、被告離了婚。五年后,原告因病向被告要錢治病,被告說雙方已離了婚,至此原告才知道自己受騙。因離婚過錯在被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劃分子女撫養權,即判決原、被告兩個子女中的其中一個由原告撫養;重新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被告在協議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上已經對離婚后共同子女撫養問題,已達成離婚后一兒一女均由原告撫養的協議,該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離婚后被告已按該協議約定履行了其對兒子和女兒的撫養義務,在本案訴訟中,原、被告共同所生的兒子和女兒經法院詢問,兩人均表示其愿意隨被告生活,由被告撫養,不同意隨原告生活。而庭審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沒有撫養兩子女的能力和條件,其僅以原、被告系假離婚為由要求重新變更雙方對子女的撫養關系,故其該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指出當時自己和被告離婚,是因為相信了被告所說的“假離婚”,但是“假離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因為即便是動機為假的離婚,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告以此為由就想重新分割財產,以及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雖然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男女一方可以自己受到欺詐或者脅迫為由,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像本案中的原告以被告欺騙自己是“假離婚”的理由,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并不足以達到“欺詐”的程度,因此本案中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