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共同外出創業,卻不想丈夫在創業失敗后就一個人離開了,十幾年來一直沒有和家人聯系,妻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夫妻兩人已經十幾年不聯系,客觀上兩人的感情已經基本形同虛設,達到了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
1983年,經媒人介紹,女子劉某與男子莫某相識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為了養家糊口,兩人婚后一起外出創業。打拼多年,兩人的事業小有起步,并育有兩個女兒。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因經營不善,兩人才剛有所起步的事業于2001年宣告破產。2003年3月24日,事業破產兩年后,莫某離開順德離開妻兒,和家人斷絕了所有聯系,雖經家人多方尋找,仍是毫無音訊。十余年來,劉某靠著打工掙錢養育兩個孩子,贍養家中老人,盡到一個做妻子做母親做兒媳的責任。而莫某十余年來未與家人有過任何聯系,未盡到丈夫的責任,也未盡到撫育兒女和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于是,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莫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莫某因為事業不順而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長達十一年之久,這十一年以來,被告與原告劉某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也未盡到為人父親和為人兒子的家庭責任和義務,與原告及其家人沒有任何聯系,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法院遂判決準予二人離婚。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原被告已經十幾年沒有聯系過,原告一人照顧家中的子女和老人,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基本不存在了,如今在原告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是應當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無論是《婚姻法》還是《民法典》,都規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是像本案中的被告和家人失聯已經十余年,在客觀上已經達到了可以被宣告失蹤的要求,因此即使還沒有被宣告失蹤,在原告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也應當是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