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要離婚,但是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雙方都表示自己經濟困難,不適合撫養孩子,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會如何判決呢?上海婚姻律師對此解答到:法院往往會通過調解的方式讓其中一方撫養孩子,如果經調解后雙方仍然都不愿意撫養孩子的,那么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石某與王某原系同事關系后結婚,兩人婚后年生育一子。因生活中兩人摩擦不斷,經常處于冷戰狀態。去年,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石某考慮到仍處哺乳期的幼兒,拒絕了王某的離婚請求。如今,石某提起離婚訴訟,石某訴稱,她與王某在彼此沒有深入、完全了解的基礎上,倉促結了婚。婚后,王某一直不予真誠行動改善夫妻關系,致使雙方關系繼續惡化,目前雙方處于兩地分居狀態。鑒于自身目前窘迫的經濟條件,請求法院判令孩子撫養權暫歸王某所有。王某辯稱,他同意離婚。關于孩子撫養權,應該歸石某所有,他承擔相應的撫養費。因為至今孩子剛滿兩周歲,年齡太小,應該跟隨母親一起生活。從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石某撫養能力更強,石某是大專畢業,他是初中畢業,而且他的性格木訥不善言辭,收入不穩定,現在失業在家,且父親身患殘疾,母親身體虛弱常年有病,也無力撫養子女。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石某和王某在離婚時都認為對方更適合撫養兒子,自己則因為經濟上的困難而不適合撫養兒子,因此法院應當從保護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確定石某和王某中最適合撫養兒子的一方,進而做出離婚判決。但如果法院也無法進一步確定的,那么應當不準予兩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滬律網指出:父母離婚時,對于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首先是由雙方進行協商,根據雙方的意愿來確定由哪一方在離婚后撫養子女;其次,如果協商不成的,那么法院會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撫養子女的條件以及子女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在《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基礎上,新增了尊重年滿八周歲的子女的意愿)等因素,來確定哪一方最適合撫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