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獨立生活,而且父母也已經離婚,母親一人撫養兒子實在是存在困難,因此母親以兒子的名義將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夫每個月支付兒子的撫養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結合本案的案情指出,即便父親已經年滿六旬,自己尚需要子女來養老,但是患疾病的兒子更需要人來照顧,因此父親仍然需要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董某自幼患有精神類疾病,為精神二級殘疾人,缺少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父母于2005年離婚,董某隨母親一起生活。十年時間過去了,原告父母均已年過60,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且父母均為農民,沒有工資收入,緊靠幾畝承包田難以維持生計。原告母親在無奈之下將被告老董告上法庭,要求老董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可老董也是自身難保,身患多種疾病尚無錢治療。庭審中,老董表示:自己已經60多歲了,還需要兒女來養老,可是現在要求我支付兒子的撫養費。我雖然不懂法,可也知道兒子是殘疾人,前妻自己確實無力撫養,我應該盡到撫養義務,可是我拿什么給呀。法院認為,原告董某為精神二級殘疾人,無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母年老體弱,確無能力獨立撫養董某。被告作為董某的父親,有撫養董某的法定義務。但老董也已年逾60,無固定收入,身患多種疾病,原告訴請每月1000元撫養費要求過高,被告沒有能力支付。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老董每月給付原告董某撫養費300元。宣判后,雙方均表示不再上訴,服從判決。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董某雖然已經是成年人,但是其自小就患有精神疾病,在生活上完全不能獨立生活,老董作為其父親,應當承擔撫養的義務,但是由于老董自己年事已高,能力有限,判決其每個月支付董某300元的撫養費是合理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指出:子女在年滿18周歲后,原則上是屬于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其就不再負有撫養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子女在成年后仍然還處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是因為疾病等原因導致喪失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而在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那么父母對這類子女仍然負有撫養的義務,直到其能夠獨立地正常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