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之后約定,如果撫養子女一方不配合對方的探望權時,對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那么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支付撫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是不能被附加任何前提和條件的。
李某與王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兒子由王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雙方就兒子的探望問題達成一致,并對探望次數、時間、地點等細節進行了約定。然而,此后兩人都沒有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嚴格履行各自義務,雙方多次發生爭執,李某還多次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王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權。隨后李某與王某再次達成和解協議,該協議約定,王某每周二下午4點帶兒子到法院給李某探視,至法院探視兩次后,雙方可自行協商探視時間問題,李某按月給付撫養費,如王某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扣除每月600元撫養費)。但此后雙方就探視問題仍未協商一致,李某以對方違約為由起訴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9600元。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王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由于支付撫養費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故李某、王某在協議約定如王某不履行協助探視義務,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扣除每月600元撫養費)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無效。王某未按約定履行協助義務,李某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因此,對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因探視權受阻而拒付,撫養費的給付與探視權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支付撫養費并非是行使探望權的前置條件,李某、王某均不應將有無支付撫養費視為能否探望孩子的籌碼。上訴人李某主張被上訴人王某違約,須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盡管王某不配合李某履行探望權是不正確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該法律責任不能牽涉到李某應當支付給兒子的撫養費,因為李某支付撫養費也是其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不能約定李某就可以不用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在雙方約定的或者法院判決規定的時間和地方探望子女,可以和子女在一段時間之內共同生活,當然探望權的行使應當是建立在不影響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的前提之下,合理的探望權也應當得到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