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和繼父離婚后,繼父是否還需要支付繼子的撫養費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即便是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但是當繼父母和生父母離婚后,繼父母也是沒有義務支付繼子的撫養費,因為從一般的法理和公眾認知看,此時再要求繼父母對繼子女支付撫養費是不合理的。
王某他人未婚生一男孩王小某,后與李某經人介紹后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男孩王小某由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共同撫養教育。多年后,王某與李某發生爭吵后,王某帶王小某回娘家生活,與李某分居。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王某同時要求撫養王小某,并要求李某支付相應的子女撫養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以上,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關于男孩王小某的撫養問題,因被告李某不同意撫養,應當由原告王某撫養,因為離婚時繼父母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不能勉強,本著血緣關系第一位的原則,仍應由其生父母承擔撫養義務。同時,李某與王小某之間的繼父與繼子女關系不是自然的血緣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它可以因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而建立,當然也可以因其離婚而解除。因此,王某與李某離婚后,王小某與李某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因此沒有義務支付王小某的撫養費。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從本案中,法院直接認定李某和王小某之間的關系是以王某和李某的婚姻關系為基礎的,會隨著王某和李某的離婚而解除,而沒有考慮到李某和王小某之間是否因此李某對王小某的撫養和教育而產生了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的關系,存在一定的欠缺之處。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滬律網指出: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應當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和教育,那么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就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第二種是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進行撫養和教育,其關系就是一種姻親關系,不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