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兒子跟隨母親生活,但是天有不測風云,兒子患上了疾病,治病以及康復都需要不菲的支出,孩子的母親只好以孩子的名義,將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增加撫養費的數額,并且支付一部分的治療費和康復費,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本案的情形屬于撫養費的數額應當增加的情形,孩子的父親應當在其經濟能力范圍之內增加撫養費。
2014年,王某某的生父與生母經法院判決后離婚,并確認王某某隨母親一同生活,其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1392元等。2016年4月,王某某經醫院診斷患有“兒童孤獨癥譜系障礙”;2018年8月,當地醫院建議除服用相關藥物外,王某某還需通過康復訓練進行治療,治療期間,共產生相關費用8.6萬余元。因治療及康復訓練需要額外支出相關費用,王某某的生活成本較同齡兒童高出很多,父母離婚判決確認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其現在的基本支出。因此,王某某的母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提高其父親每月支付的撫養費標準,并由其父親承擔一半的治療康復費用。王某某的父親則辯稱,現有撫養費標準經法院判決確認,不應隨意調整;其還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目前的收入狀況無法支付更高標準的撫養費;王某某的母親此前并未就高額治療費用與其進行協商,其也不應該承擔此費用。法院一審認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案中的男童因患病,在生活中較一般孩子需更多的關愛和照顧,日常開銷也顯著增加,其訴請依法應予支持,考慮到其父親目前收入不高,還有另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等實際情況,法院認定酌情增加其每月支付的撫養費,調整至每月1500元,另支付目前已支出的醫療費及康復訓練費的50%,因之后的治療和康復費用具有不確定性,可待該費用實際產生后由男童再行主張。一審宣判后,王某某的父親提出上訴,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王某某因為患有疾病,需要治療,在開支上多于其他同齡的孩子,王某某的父親原先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滿足王某某的日常開支,因此王某某的父親應當在其經濟能力范圍之內增加撫養費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指出:子女起訴父或母一方增加撫養費的數額,是需要有必要的理由的,像本案中的王某某就因為患病而需要長期治療和康復,需要的開支是非常大的,王某某的父親有義務承擔一部分的治療費和康復費,所以法院也是應當判決王某某的父親增加撫養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