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給付撫養費,那么如果子女成年了,但還在讀書,比如讀大學,那么此時子女還能要求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一方給付撫養費嗎?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父母對子女就不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了,子女不能再向法院訴請父母索要撫養費。
原告史某1訴稱:其與被告史某2系父子關系,2012年4月28日,原告之母馮某與被告協議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自己承擔。辦理離婚手續后,被告卻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一直未對原告盡撫養義務,原告跟隨母親馮某生活至今。期間,原告向被告索要生活費,被告推脫不予支付。被告史某2辯稱:2012年4月28日,原告上初中二年級的時候自己和原告母親馮某就協議離婚了,兒子史某1、女兒都由自己撫養,馮某不負擔子女撫養費。離婚后史某1上初中期間在自己那吃住,史某1上職高三年期間,每年的學費都由自己負擔,自己每個星期給史某1生活費100元,至于馮某每月給史某1生活費多少錢是母子情誼的事,史某1上大學期間,學費、生活費、住宿費等費用都是馮某負擔的。關于原告起訴給自己要生活費及學費撫養費,自己不同意支付,因為原告上大學期間已年滿十八周歲。法院認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孩子18周歲。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將“尚在校就讀的”規定為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母要求撫育費的情形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依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告,應以《婚姻法解釋一》為準。結合本案,原告史某1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被告沒有繼續履行撫養的義務。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史某1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考慮到了最高院出臺的意見和司法解釋之間存在的沖突問題,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臺在后,應當以其規定為準,所以子女上大學后,就應當認定其能夠獨立生活,父母無須再承擔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滬律網指出:子女在上大學后,雖然從客觀來看,確實還需要父母的扶持,給子女相應的學費和生活費,但是從法律上看,子女在成年后接受大學的教育,就應當認定為屬于能夠獨立生活的主體,父母不再對其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