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女兒跟隨父親生活,但是父親沒有履行對未成年女兒的撫養義務,女兒只好跟隨母親生活,如今女兒成年了,向法院起訴父親支付撫養費,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父母一方只要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就可以訴請法院,要求該方父或母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原告何某1訴稱:其系被告何某2之女,原告的母親吳某與被告于2002年3月經法院調解解除了婚姻關系,原告歸其母親撫養,后于2012年7月份變更了撫養關系,原告隨其父親生活。可是被告沒有承擔起原告的撫養責任,不給原告交學費及生活費,致使其綴學,2012年9月開始原告隨著母親生活,就讀高中。被告已54個月未予支付原告撫養教育費,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合計32000元。被告何某2辯稱:原告現已成年,無權向父母索要撫養費,所以原告的請求應予駁回。原告自2012年6月份隨被告生活至2014年5月份,期間原告的母親吳某并未支付每月300元的撫養費,2014年5月份之后,原告在其母親的指揮下隱藏起來,不再見被告,被告多次尋找至今未果。法院認為:原告稱其自2012年9月份起開始隨母親生活,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被告稱原告是自2014年5月份起由其母親接走,原告對其訴訟請求應負舉證責任。因此,被告何某2應自2014年5月份起支付原告撫養費,給付撫養費標準按原告隨被告生活期間其母親給付撫養費的標準計算。庭審中,原告提交職業技術教育中心證明一份,證明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原告在該校14財一班就讀,但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該校14財一班就讀系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故法院判決被告自2014年5月份起按每月300元給付原告撫養費,至原告18周歲止(2015年12月5日),共計20個月計6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在經過撫養關系的變更后跟隨父親,也即本案的被告生活,但是被告沒有對未成年的原告履行撫養的義務,所以原告如今在起訴時雖然已經成年,但其仍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從不履行撫養義務開始到原告成年這段時間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指出: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一般是持續到子女成年并且能夠獨立生活為止,但是,直接撫養未成年的父或母一方也更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在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也可以訴請該方父或母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