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婚內簽訂了一份“保婚”協議,約定如果不是因為女方出軌或者不讓男方回家等重大過錯的,男方提出離婚則需要支付75萬元補償以及相應的利息。半年后,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則依據該“保婚”協議要求男方支付相應的補償,但是這份“保婚”協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協議。
阿美和阿軍(均為化名)本系夫妻。后來雙方的感情因家庭瑣事摩擦而逐漸惡化,阿軍遂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最終法院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阿軍和阿美協商后決定不再提離婚,兩人為了確保協商成果“落地”,還簽訂了“保婚”協議,約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準阿軍回家入住等重大過錯,阿軍提出離婚,則阿軍要向阿美支付補償款75萬元,且從協議簽訂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誰知協議簽訂后不到半年,阿軍又到法院來起訴離婚,阿美開庭時當即表示同意離婚。雙方調解離婚后,阿美隨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阿軍按協議向其支付補償款。對此,阿軍辯稱雙方簽訂協議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準阿軍回家入住等重大過錯,所以阿美才是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但阿軍未能舉證。阿軍還辯稱該約定屬于為離婚設置障礙,其目的是使阿軍不敢離婚、不能離婚或使阿軍必須付出沉重代價才能離婚,應屬于無效約定。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關于支付75萬元補償款及利息的相關約定是屬于以巨額補償來限制阿軍的離婚自由,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是無效的約定,故法院判決駁回阿美的該項訴訟請求。阿美隨后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阿美的上訴。
問題1:什么是“婚姻自由”?
律師解釋到: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第1款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婚姻自由”不僅僅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夫妻一方只要認為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達到了破裂的程度,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只要能充分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那么法院就會判決準予離婚,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來威脅或者強迫對方不得離婚,同樣的提起離婚的夫妻一方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對方離婚。
問題2:本案中阿美的訴訟請求為什么會被法院駁回?
律師回應到:由于阿美和阿軍所簽訂的“保婚”協議,是限制了阿軍的離婚自由權,即根據協議的內容,阿軍只有在阿美存在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才能提出離婚,這意味著如果阿軍不能證明阿美存在重大過錯的,即便阿軍認為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了,也不能提出離婚,否則就需要承擔巨額的補償,這對于阿軍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該協議的內容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應當是無效的,阿美也不能基于阿軍提出離婚而要求阿軍承擔相應的補償。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到:“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男女雙方不管是在結婚還是離婚時,都應當互相尊重對方的婚姻自由權,同時在婚內也要互相盡到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像本案中的“保婚”協議所列的“存在第三者或不準回家入住”都是有違夫妻忠實義務和不互相尊重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