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了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二人在離婚時約定其中一方是凈身出戶,那么凈身出戶的這一方是否還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呢?從下面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離婚時凈身出戶的一方還是需要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
吳某因從事個體生意缺乏資金周轉,向銀行貸款10萬元用于購買貨物,其妻張某在申請單上的“主要親屬”處進行了簽字確認,楚某作為擔保人為該貸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因吳某未按約還款,楚某全額代償了貸款本息。代償后,楚某將吳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代償款。張某卻以其與吳某已經離婚,離婚時雙方協議約定債務由吳某承擔,自己已經凈身出戶為由,拒絕償還。法院審理后認定:在吳某與張某婚姻存續期間,張某作為吳某的妻子,對吳某借款10萬元用于個體生意的資金周轉進行了簽字確認,該10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張某雖已月與吳某離婚,且離婚時雙方協議約定債務由吳某承擔,其本人凈身出戶,但其仍應對楚某的代償款與吳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問題1:目前《民法典》是如何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的?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民法典》的規定下,夫妻共同債務要么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產生的債務,要么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問題2:本案中張某為什么在凈身出戶后仍然需要承擔對債務的償還責任?
律師回答到:本案適用的還不是《民法典》,而是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也不影響張某盡管在離婚時是凈身出戶,但在離婚后仍然需要承擔對債務的償還責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張某和吳某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張某凈身出戶,該約定只對張某和吳某有法律拘束力,而不對第三人楚某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楚某仍然可以要求張某和吳某共同償還債務。
問題3:張某是否有什么救濟的途徑?
律師指出:張某在和吳某離婚時已經約定了債務都由吳某承擔,但楚某仍然可以要求張某承擔連帶償還債務的義務,只不過張某在償還后,可以基于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吳某追償,因此最終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仍然是吳某。